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下称本协会)。
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医药工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由全省医药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为医药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本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兼并或重组,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和助手,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和桥梁作用,构建行业发展平台,以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为:
(一)调查、收集、整理本行业的各种基础资料,发布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发布河南省医药工业年度发展报告。
(二)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讨论,开展各种技术交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言献策。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质量标准、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产销衔接平衡,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兼并或重组。
(四)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技术活动提供咨询和诊断服务。
(五)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开展人才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素质,改善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发展同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扩大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并在涉外活动中形成统一的立场。
(八)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企业在转化机制,调结构、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进步和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面临的共性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九)协商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医药工业和为医药工业提供配套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制药企业、制药设备生产企业、药包材生产企业、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对医药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或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本协会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医药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书面征求各常务理事意见决定吸纳与否)。
(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发给《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及刊物;对本协会转让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的权利;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展会。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规定的有关经济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会籍即行注销。凡三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履行协会义务、经劝告无效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凡本协会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和个人会员,均为本协会的当然理事,也可以委派其他高管出任理事。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单数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是:
(一)监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视频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一职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协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8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2015年12月10日经会员大会(理事会)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