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医药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直医疗机构,各驻豫部队医疗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及部分增补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河南省增补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3)、《河南省增补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4)的规定执行。对加配各种注射器(含预充式)、配专有溶媒、溶剂等包装的注射剂一律执行相应药品规格普通注射剂药品价格。本通知所有品种未标注生产企业的均执行统一最高零售限价。
二、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国家和我省文件未列的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将我委豫发改价管[2011]326号文件附表一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我委豫发改价管[2011]1386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
五、全省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我委调整药品政府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药品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