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医药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直医疗机构,各驻豫部队医疗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我省在补充剂型规格品时,以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价格;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给予专利、原研、增加适应症、执行新质量标准、加配各种注射器(含预充式)、配专用溶媒(溶剂)、独家剂型(规格)等药品区别制定价格的一律执行相应药品价格。
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从未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我委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价格。《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或通用名称首次定价的药品,将参照国家已经公布文件中两种剂型之间最低的差额或比例关系,并结合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等数据制定公布价格。
三、西药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殊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基、酸根等不同的药品不区别定价;河南省管增补品种不区别定价,对加配各种注射器(含预充式)、配专有溶媒、溶剂等包装的注射剂一律执行相应药品规格普通注射剂药品价格;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粉针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已公布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的统一价格执行。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滴眼剂、外用剂等药品不同的包材以及含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的药品不区别定价。
四、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的价格执行。已公布的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价格执行。
五、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由政府定价药品中两种以上(含两种)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注射液)价格应不高于其所组成的各单品药品价格之和。国家已经制定过复合药品的价格,在核定其复合药品中的单品种药品价格时,其单品种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已经制定的复合药品价格。
六、省药品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制定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应认真按照我委制定的作价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药品价格。同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否则,按照违价查处。
七、我委制定的药品价格,将通过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发布。
八、本通知自2012年6月15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