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及《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7月2日对高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济医药)收购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好一生)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100%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高济医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高济医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高济医药。高济医药于2017年在天津市设立,(略)。主营业务包括:药品零售,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通过关联企业在(略)等地开展药品零售业务。2016年,高济医药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河南好一生。河南好一生于2004年在河南省洛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河南好一生主要在河南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7年9月13日,高济医药与史铁军、惠红宾、刘芹签署《股权购买协议》,以(略)收购史铁军、惠红宾、刘芹持有的河南好一生100%的股权;交易后,高济医药取得河南好一生单独控制权。2017年9月29日,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2017年9月13日,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100%的股权,取得河南好一生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高济医药2016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河南好一生2016年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7年9月29日,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10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高济医药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高济医药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高济医药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